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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科的魅力

1999-11-10 来源:中华读书报 □叶秀山 我有话说

编者按:9月下旬,法国杰出的思想家保尔·利科(PaulRicoeur,1913-)访问了北京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访问期间,利科发表了一系列精彩的演讲并通过座谈等方式与中国学者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为纪念保尔·利科此次中国之行,本报特别编发了相关专家学者的一组评论,以飨广大读者。

法国保尔·利科以86高龄应北京大学之邀来华做学术演讲,其时我因事忙,未及前往聆听;所幸隔天来社科院做学术座谈,我自然不能再错过机会。

十多年前,我集中地读过一些法国当代哲学的书,其中包括利科的几本书,还写过文章讨论过他的思想,对他应是不太陌生的,但因时间较久,而我的兴趣又常在变,所以对其学说也忘了不少,这次趁机复习了一下。

在当代法国哲学的趋势中,利科不是最激进的一个,但却是基础最扎实、最为博学慎思的一个。当然,我不是说像福柯、勒维纳斯、德里达他们就没有基础或学问浅薄,我只是说相对而言;同时,我也是在利科的思想更加注重与传统接续这一点来说的。

比较而言,利科更加接近胡塞尔,而胡塞尔是自觉地把他的现象学和整个欧洲哲学传统接续起来的,他说他的学说是解决了柏拉图当年想说而没有说清楚的问题,是把西方哲学传统的“超越”推到极致的变革,所以并非离开哲学史另起炉灶。利科的工作也是在坚实的哲学史的基础上进行的。

我们知道,利科以他1969年出版的《解释的冲突》闻名于世,可以说,在“解释学”里独树一帜,与伽达默分庭抗礼。那么,在《解释的冲突》里,利科强调的什么?我认为,利科的工作重点在于把“时间”引入“解释”。“时间”的进入,“解释”起了“冲突”,有了“辩论”的基础,有了“辩证法”。

我们也知道,“时间”进入了“哲学”,西方这个来自古代希腊的“哲学”传统有了一个“质”的飞跃,而“时间”引入“哲学”,更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奥古斯丁。

我们也许还可以说,“时间”的问题大概是利科一生哲学思考的重点问题之一。他在1983年开始出第一卷的长篇巨著,就以《时间与叙述(TempsetRecit)》为题目。可惜这本书篇幅太大,当时我们只有法文原本,我只读了几页就搁下了,但这部书一直是在我的读书计划之内的。我们看到,“时间”和描述、记录它的“叙述”,比起传统的“逻辑”、“方位(topos)”、“陈述”、“命题”来说,固然是“新”的,但它所要“贯串”的问题,却有深厚的哲学传统和基础,这样才能使“传统”有一个“新”的面貌和方向,而“新”问题也才能在“基础”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在这种理解下,当我听到利科在回答问题时说,他相信从启蒙主义以来的“理性”传统仍须继续研究,不可废弃时,我感到十分的高兴。

就我自己的工作来说,起初我觉得我们脱离世界潮流大久,最需要的是掌握新思想、新潮流,这当然是应该的,什么时候都应该跟上时代的步伐;不过这几年,我又有一种强烈的愿望,想把过去读过或尚未读过的古典著作仔仔细细读它一遍或几遍。我从法国当代诸公,退到海德格尔,退到胡塞尔,退到了康德、黑格尔,我现在读谢林的书读得津津有味。我还计划退到中世纪去,读奥古斯丁、托马斯的书。

我觉得常读古典的书,可以更好地使自己的思路牢牢走在“哲学”的大路上,而不会旁生枝节。

现在是开放的世界,“哲学”所面临的问题和“现象”,比以前要丰富多采得多。我尝想,“哲学”在古代希腊为“metaphysics”,跟“物理学”密切相关;后来又跟“心理学”密切相关,有“感觉”、“印象”、“意识”、“直觉”等等问题;如今高科技时代,大概会有“metatechnology”出来,而社会的问题,大概也会有“metasociology”出来。这些问题“哲学”都不能置之不问;如何在过问这些问题时仍有“哲学”自己的特色,则是一个问题。

利科是很关心时代的哲学家,他在北大演讲“公正与报复”,我虽没有去听,但后来得到一份译稿,我读了以后,觉得他的讨论是“哲学”的,而不是一般法学的。

“哲学”从哪里切入“社会”?法国人有一个途径即强调“他者”。当然这个思路是从马丁·布伯来的,但法国人将其更加系统化了,这得力于勒维纳斯。利科提到他近年的力作《作为“他者”的“自我”》,据他说也受到勒维纳斯的启发。顺便说到,我早就有了这本书的英译本,也只读了几页,读书太不用功了。

我们知道,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古典哲学,强调“自我(意识)”,当然也讲主客体的关系,尤其在黑格尔那里,已经十分重视“主体”“外化(开显)”为现实世界的全过程,蕴涵了深刻的“我”、“他”关系。

现在,勒维纳斯强调了“他者”在哲学里的重要地位,以“绝对他者”来理解黑格尔的“绝对理念”、“绝对精神”,以致来理解“神”;“他者”不是“另一个”“自我”,这一思想深入人心,使他的“社会”高于“个人”,“社会”、“他者”进入了“哲学”的核心地位。

然而,古典哲学讨论“自我”的那些深刻的问题,并没有被搁置,而是在另一个层面上得到阐发。“社会”和“他者”不能仅仅是一些抽象概念,因为古典哲学里的“人”原本也不是抽象概念。

从康德到黑格尔,“自我”不是经验的“我”,而是“自己”——“自在之物”。我们在读康德《实践理性批判》时产生一个问题:如果在这个“理性的王国”里,人人都是“自由——自己”,那么如何协调众多“自由者”的关系?

勒维纳斯有一个高出于“我”的“他者”,利科则有一个“第三者”——这就是社会法制的根据所在。“报复”的尺度要由这个“第三者”来裁决。

我们知道,“公正”是伴随着哲学的一个永恒的话题。在远古希腊的神话中,有所谓正义之神来平衡人间的法码。“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是天经地义的。然而,自古以来,人们也意识到,高层次上的“公正”、“正义”,不仅仅是维持天平(称)上的砝码(斤两),所以到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已经分了一些等次;而中国古代儒家也就有了“忠恕之道”,“恕”者意味着砝码不一定对等才叫公平。于是,“报复”、“暴力”、“强制”等等,不能在“公平”的表面旗号下维持形式的“对称(对等)”。

“自由者”之间的关系不完全等同于“自然者”之间的关系。

当我看到利科这个演讲题目时,我估计到他大体会怎样说,因为他讨论这个问题有他的哲学基础,所以尽管我对这个问题一无所知,但切入的方向还是可以把握的。顺便说说,利科在我们所里回答问题的主要内容,倒也没有完全出乎意料之外的,说明我们过去对他思想的了解,不离大谱,所写文章也没有太多的误导读者的地方,或可聊以自慰。

我在1988年英国的不赖顿会上见过利科,但那次会上会下人山人海,印象不深;这次见他虽然年事已高,但精神癯烁,思维缜密,尤其是他从“生”的角度阐述海德格尔的“趋向死”的观念,动情地说要跟下一代人一起活下去,可谓得海氏思想神髓,令我激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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